当前位置:首页 > 法律资讯 > 法律常识 > 合同法 > 合同订立 > 要约 > 要约的效力期间
要约的效力期间
发表时间:2011-11-22 浏览次数:473

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,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,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,对要

约人有拘束力。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,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,才对要约人有拘

束力,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,要约随即丧失效力。

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,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,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。书面

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,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,对要约

人有拘束力。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,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。

何谓合理期间,通常要考虑三个因素:

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;

②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需要的必要期间;

③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期间。在合同实践中,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,

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,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,发送要约或者承诺通知所

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。

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“要约的效力期间”全部内容,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!

要约专家律师

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:96 律咖推荐指数:97 业务咨询人数: 182

武汉大学法学专业,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。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、股权设计、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,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,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。

电话咨询

优质服务

用真心换诚信,优质服务

权威法律顾问

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

律师资质认证

律师100%实名审核

不间断回复

7*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

一站式服务

找、问、查、委托一站服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