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 > 法律资讯 > 法律常识 > 合同法 > 合同订立 > 合同形式 > 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
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
发表时间:2011-12-16 浏览次数:362

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:

(一)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
(二)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
(三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。

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”全部内容,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!

要约专家律师

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:95 律咖推荐指数:98 业务咨询人数: 185

武汉大学法学专业,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。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、股权设计、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,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,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。

电话咨询

优质服务

用真心换诚信,优质服务

权威法律顾问

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

律师资质认证

律师100%实名审核

不间断回复

7*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

一站式服务

找、问、查、委托一站服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