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 > 法律资讯 > 法律常识 > 合同法 > 合同订立 > 订立纠纷 > 女子马大哈多付两万元
女子马大哈多付两万元
发表时间:2013-12-17 浏览次数:362

女子马大哈多付两万元

稿件来源: 法制日报案苑

双方约定购房款34万元,结果买房人粗心大意,竟多给付了两万元,而且时过近一年才发现,这笔多支付的购房款还能要回来吗?近日,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,判令卖房人张某返还王女士多支付的两万元购房款。

2011年6月,王女士和张某通过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,王女士以34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住房。第二天,王女士丈夫便将首付款16万元交给了张某。后来,张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资料交给了王女士,并要求王女士付清尾款18万元。王女士丈夫和张某一同去银行取钱,结果因为粗心大意,竟给了张某20万元。王女士说,事发后,她和丈夫都没有发现,随后又到外地去工作了。2012年6月,王女士办理入住手续时才发现多付了两万元购房款,便找到张某索要,不料张某拒不返还,并声称多给付的两万元是给他的好处费。

无奈之下,王女士将张某告到法院。庭审时,张某解释称,王女士所购房子的真正房主并不是他,原房主委托他帮忙卖房,当时双方约定售价34万元,张某可自行定价,多卖出的房款归张某所有。

法院审理查明,房屋中介和王女士、张某共同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约定购房款34万元。王女士两次分别付款给张某16万元和20万元。房主收取房款后给王女士写下了“现房款已清,房屋已交”收条。

法院认为,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约定购房款为34万元,可王女士实际支付了36万元。在王女士给付的36万元房款中,房主收取了34万元,张某收取了两万元。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曾承诺给张某两万元好处费的承诺,且张某承认收取了王女士多支付的两万元。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,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据此,法院判令张某将多支付的两万元房款返还给王女士。

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“女子马大哈多付两万元”全部内容,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!

要约专家律师

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:99 律咖推荐指数:97 业务咨询人数: 134

武汉大学法学专业,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。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、股权设计、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,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,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。

电话咨询

优质服务

用真心换诚信,优质服务

权威法律顾问

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

律师资质认证

律师100%实名审核

不间断回复

7*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

一站式服务

找、问、查、委托一站服务